金银花花露水侵权案改判,附判决书
花露水,家喻户晓。从品牌到配料到功效,很多“花露水”供消费者选择。
但因成分含有“金银花”,
上百家花露水企业因生产被诉商标侵权
,近日再迎转机。
在两起相关案件中,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了原审判决,认定被告的两家江西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,并驳回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公司的诉讼请求。
澎湃新闻今年年初报道,有60家企业因生产了“金银花花露水”等产品,
而被“金银花”商标持有人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起诉索赔,并且大部分企业均被判构成侵权,
相关产品也被迫从淘宝、、京东等电商平台下线。
具体原因是因为其花露水的包装标识上面印有“金银花”三字而被告商标侵权。
然而,在调取商标档案过程中,被诉企业发现,“金银花”商标在27年前,曾因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、属注册不当而被撤销。
《商标法》明确规定:“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、主要原料、功能、用途、重量、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”。
因此质疑“金银花”商标诉讼是“碰瓷式维权”,
本案的第号“金银花”商标属于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等特点,所以商标权人不具备有独占使用权利。
故二审撤销原一审错误判决,并驳回碧丽公司的诉讼请求。
公开裁判文书显示,一些此前碧丽公司胜诉的判决已获执行或申请了强制执行。
同时,自金银花商标案被曝光以来,在部分法院,
碧丽公司针对新发起的诉讼向法院申请了撤诉。
其实,类似案件也发生过很多,“逍遥镇胡辣汤”“潼关肉夹馍”这些案件,都是给到了大家警示性,希望可以对那些想要以商标为索赔工具的,通过恶意诉讼取得不正当利益的企业可以起到警示作用,不要妄想打擦边球。
要正当经营使用商标,打造自己的一个品牌,才能越走越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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